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2025年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双随机抽查方案

浏览量:1587    作者: 日期:2025/3/11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推进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根据《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德宏州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德环监〔2016〕7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管理创新,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二、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完善“一单两库”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负责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人员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更新。

1. 明确抽查实施主体。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是开展随 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排污单位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2. 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州局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生态环境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局属各股室、大队、监测站,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畜禽规模化养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机动车拆解、污水处理、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的检查,均应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

3.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 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将其作为“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基础,并进行动态更新。按监管权限,在云南省环境  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录入检 查对象名录,按相应的权限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更新工作。

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 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成一般监管 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三类。特殊监管对象是指投 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 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排污单位;重点监管对象包括国家重点 监控企业、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和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认为 应当进行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监管对象名录由德宏州生态 环境局芒市分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除特殊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对 象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均为一般监管对象。

4.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组建由执法人员、日常监管人员参 加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将人员基本情况录入云南省环境监察移动 执法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并进行动态更 新。

(二)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和随机匹配执行任务的环境执法人员,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三 类污染源需单独列出,各对象最低抽查比例为:

1.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

2.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按照30%的比例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3.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纳入本级《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本月被抽查单位名单。

(三)不采取随机抽查的情形

以下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 环境违法案件查处;

3. 环境执法后督察;

4. 环境信访案件处理;

5. 稽查和督察等。

三、强化监管结果及应用

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震慑作用。

(一) 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  办发〔2015〕2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其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和限期整改等措施。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 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行为的,要加强环境监测,并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处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采取限产、停产措施,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应适时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的,要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要明确责任主体,并根 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对企业或在线运维方进行处理、处罚。涉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四、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痕迹”监管机制

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中,应运用移动执法系统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并完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环境监管内容。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检查完成后,于20日内将检查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开,构建失信联合惩界机制。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保密机制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随机抽查名单不得外泄。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环境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立联合抽查机制

涉及跨部门联合执法的内容,按照联合执法机制工作要求,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工信、住建、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妥善解决乱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

(五)建立监测、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

需要对其进行执法监测的排污单位,对被抽查排污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属地管理、一 岗双责”的原则和要求,做好动员部署,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深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及时公布随机抽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营造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 完善机制,动态更新

要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和环境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反馈环境监管对象的最新信息,不断完善污染源一企一档电子档案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