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2024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浏览量:3282    作者: 日期:2024/9/14

2024年以来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高效能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帮扶教育违法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成功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有力促进了云南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各州报送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9个典型案例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吴某某非法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垂钓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龙陵县龙山镇村民吴某某翻越隔离围栏进入龙陵县长汉坝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利用钓鱼竿渔网等工具开展垂钓活动共捕获200余尾麦穗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案发后吴某某愿意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方案》,采取以劳抵资的方式到水源地周边4个村组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制作宣传牌2块并向4所完小学生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水库周围群众环保普法知晓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鉴于吴某某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第一时间将捕获的麦穗鱼放归水库同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实际经生态环境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对吴某某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二
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到大理市生态环境局投案就其新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主动交代并表示现已自行停止建设愿意接受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次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已建成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2台现场检查时已停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新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2024年3月27日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鉴于该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前自行停止建设且主动投案并积极对接办理环境影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三

某养殖基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活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嵩明分局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地全域安全遥感监管系统推送线索结合宜良县河口断面水质及宜良海马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采样点监测数据出现小幅波动3月6日3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嵩明分局开展跨区域流域排查溯源发现海马箐水库上游位于嵩明县牛栏江镇花窝村喷水洞口不远处废弃煤矿内有1个虹鳟鱼养殖基地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基地位于海马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且存在从事鲟鱼养殖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该养殖基地环境违法行为可处罚款2万元但鉴于该养殖基地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接到违法告知后主动停止养殖消除环境影响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养殖基地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四

红塔区某企业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露天堆放灰白色不明固体物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结果显示堆放的灰白色不明固体物质属性为第Ⅱ类固体废物堆放场地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该企业将面临10.2万元罚款处罚在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索赔该企业积极配合赔偿磋商并签署了赔偿协议及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2.298万元经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整改结果鉴定评估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对土壤的污染影响基本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五
盈江县某糖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对重点排污单位盈江县某糖业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排放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总氮浓度平均值为16.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准总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5mg/L0.09倍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深入企业帮助分析超标原因确定本次废水超标主要因企业外排废水清水池养鱼造成经企业立行立改并委托监测单位开展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总氮平均值为9.63mg/L外排废水浓度值恢复正常  

【查处情况】

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行立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六
勐海县某混凝土生产企业超标排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4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执法人员就群众反复信访投诉问题依法对勐海县某混凝土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人冲洗厂区地面的部分废水从厂区侧门截水沟一角溢出厂界外的市政道路上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的问题经对溢出厂界外的积水点采样检测pH值悬浮物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0.31倍5.01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给予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1.33万元但鉴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企业立即停止了向厂界外直排废水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生产废水和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并加强了日常管理确保了生产废水和冲洗废水等不外排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实际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经集体讨论研究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改正态度端正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七

宁洱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宁洱分局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宁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洱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一个2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但车辆冲洗废水未完全收集进入该沉淀池部分车辆冲洗废水进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后外溢至外环境经采样监测外溢废水pH值为11.5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6—9标准限值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现场检查反馈问题后该公司于当日立行立改将初期雨水池水全部回抽至三级沉淀池回用并增设导流沟渠将车辆冲洗废水全部收集进入三级沉淀池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游河流污染情况进行排查并对公司周边群众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水体污染情况均未发现水污染环境问题

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整改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且排除违法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普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八
麒麟区某汽车制造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对麒麟区某汽车制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将流量计状态显示故障情况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也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9.7的规定开展人工监测未如实上传企业污水排放量真实状态未保证监测设备流量计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经该公司排查其流量计状态故障原因为流量计接地线断裂导致流量信号受干扰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监控数据流量传输异常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对存在问题立行立改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加之该公司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中无不良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九
华坪县石龙坝某矸石砖厂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8日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执法人员对华坪县石龙坝某矸石砖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砖厂露天堆放有一堆煤矸石占地200余平方米数量约200吨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鉴于发现违法行为后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且属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