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24〕20号(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

浏览量:12623    作者: 日期:2024/8/14

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

投资人:邱延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3365706059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介桃村

2024年6月14日,我局委托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以下简称:你厂)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开展2024年2季度污染源执法检测,根据2024年8月6日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YBG20240403007)显示,2024年6月14日监测时段你厂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84.6mg/m373.4mg/m384.0mg/m3,平均值为80.7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颗粒物30mg/m3)的排放限值,你厂实施了“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6月14日、2024年8月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名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YBG20240403007(提供单位: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4年8月6日),证明内容:2024年6月14日监测时段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84.6mg/m373.4mg/m384.0mg/m3,平均值为80.7mg/m3

3.证据名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提供时间:2024年8月8日),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执行的标准及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授权书》(提取时间:2024年8月8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为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为邱延仲授权谢仲权、刘得军提供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邱延仲、谢仲权、刘得军身份证照片(提取时间:2024年8月8日,提供人:邱延仲、谢仲权、刘得军),证明内容:邱延仲、谢仲权、刘得军的身份证明。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你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采取措施,确保烟气颗粒物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颗粒物30mg/m3的排放限值;25日内将整改情况及证明材料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颗粒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且继续生产超标排放颗粒物,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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