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4〕17号(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

浏览量:13339    作者: 日期:2024/7/10

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

投资人邝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072474897U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轩岗乡芒广村

2024年3月7日,我局委托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以下简称:你厂)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开展了2024年1季度污染源执法检测,根据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ZBYBG2024111014),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7日监测时段你厂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68.1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51mg/m3,排放浓度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排放限值。

你厂“超标排污”的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ZBYBG2024111014)、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3月7日、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排放限值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专业分包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违法当事人。

3证据名称:投资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证明内容:邝建为公司的投资人,授权高文喜全程配合调查及签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4、证据名称:高文喜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证明内容:高文喜的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关于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德环芒审〔2021〕15号)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5月16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证明内容: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排放限值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脱硫塔烟气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达标。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且继续生产超标排放污染物,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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