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2023年9月环境空气质量专报
一、芒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一)2023年1至9月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根据国家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数据统计(按实况评价):2023年1月至9月实测天数271天,其中“优”的天数124天,“良”的天数133天,轻度污染天数14天(为3月14-15日,4月9日-4月20日),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4.8%,与2022年同期相比下降4.1个百分点,造成轻度污染的污染物为臭氧、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
与2022年同期相比,监测的6项指标均上升。其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3μg/m3较2022年同期的9μg/m3上升44.4%,CO第95百分位数浓度为1.2mg/m3与2022年同期的0.9mg/m3上升33.3%,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为16μg/m3较2022年同期的13μg/m3上升23.1%,PM10平均浓度为53μg/m3较2022年同期的43μg/m3上升23.3%,PM2.5平均浓度为28μg/m3较2022年同期的23μg/m3上升21.7%,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数浓度为136μg/m3较2022年同期的128μg/m3上升6.3%。
芒市2023年1至9月大气污染物浓度与2022年同期对比分析图
(二)2023年9月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23年9月实测天数30天,其中优的天数26天,良的天数4天,无污染天气发生,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100%,与2022年同期相比持平。与2022年同期相比,监测的6项指标5项上升,1项持平。其中NO2平均浓度为11μg/m3与2022年同期相比上升37.5%,SO2平均浓度为13μg/m3与2022年同期相比上升30%,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数浓度106μg/m3与2022年同期相比上升21.8%,PM2.5平均浓度为15μg/m3与2022年同期相比上升15.4%;PM10平均浓度为31μg/m3与2022年同期相比上升14.8%;CO第95百分位数浓度0.8mg/m3与2022年同期相比持平。
(三)16个州(市)排名情况
根据《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通报2023年1-8月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情况的函》(云污防字〔2023〕59号)的通报,2023年1-8月芒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94.2%,在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中,与景洪、蒙自并列全省倒数第二;PM2.5平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与临沧(临翔)并列全省倒数第二。
二、气象条件分析
根据芒市气象局统计,2023年9月芒市气象观测站降雨量为191.1毫米,比2022年同期偏多19.2毫米;比历年同期平均值偏多20.8毫米,偏多12%,为正常。9月降雨天数为19天,具体降雨日期为1-3日、5日、7-13日、18-21日、26日、28-30日;其中9月1日、8日、11日为大雨,3天总降雨量96.1毫米。平均气温为25.8℃,比2022年同期偏高0.6℃,比历年同期平均值偏高1.8℃,为偏高;月极端最高气温34.9℃,极端最低气温20.7℃。主导风向为西南风,月平均风速1.1m/s;月平均相对湿度73%。
2023年1-9月芒市气象观测站的累计降雨量为1675.4毫米,比去年同期偏多81.1毫米;比历年同期平均值偏多248.4毫米,偏多17%,为偏多。2023年1-9月全市共开展人工增雨防雹作业130站次,发射WR-1D火箭弹245枚。其中9月人工增雨防雹作业0站次,发射火箭弹0枚。
三、数据简析(实况数据)
(一)2023年1-9月空气质量状况分析:根据气象部门统计,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芒市持续高温少雨,大气静稳,叠加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和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物输入累积影响,芒市大气污染物指标总体呈现上升的趋势,尤其是3月14日、15日,4月9日至4月20日累计出现14天轻度污染。其中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污染为11天,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污染为3天,臭氧已经成为当前影响芒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主要原因为2023年3-5月芒市处于高温少雨天气,持续的晴热高温天气利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生成臭氧。
(二)2023年9月空气质量状况分析:2023年9月芒市降雨量偏多、湿度相对较高,但降雨分布不均,晴热天气居多,总体气象扩散条件一般。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100%,未发生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6项指标平均浓度值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但监测的6项指标与2022年同期相比5项上升,其中NO2同比上升37.5%,SO2同比上升30%,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数同比上升21.8%,PM2.5同比上升15.4%,PM10同比上升14.8%;分析污染源主要为餐饮油烟、建筑施工扬尘、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和秸秆焚烧等。9月芒市处于雨季,降水过程对大气污染物有湿沉降和扩散稀释作用,但是PM2.5平均值仍处于高位,距离省、州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仍然有差距。
四、下步工作重点
当前,芒市空气质量全省排名垫底,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极其严峻。根据气象部门预测,10月降雨量正常,平均气温正常略高,预计有3次降水过程,但是降水较为集中,总体上对大气污染物的湿沉降和稀释扩散作用不明显。当前影响 PM2.5浓度的主要污染源为餐饮油烟、建筑施工扬尘、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和秸秆焚烧等。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常态化治理,严防污染天气发生,努力降低颗粒物浓度,需要大气污染防治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遮放农场、勐焕街道)继续按照《芒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芒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16个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芒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2023年下半年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等工作要求抓好常态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争完成省、州下达的大气约束性指标任务,具体需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建成区内餐饮油烟治理。加强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油烟排放单位安装、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加强对流动烧烤摊的监督管理。对建成区内餐饮油烟产生单位集中区域,尤其是夜间烧烤集中区域进行摸排,建立餐饮油烟产生单位监管清单。加强对市区内其他行业经营单位的监管,要求规范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二)持续加强扬尘源管控。一是加强城区及周边在建工地的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清单,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二是加强矿山、砂场监管,督促指导矿山业主、河道采砂企业(个体户)全过程、全范围加强降尘抑尘措施。三是强化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市综合执法局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和当天气象状况,适时加强道路洒水降尘。四是加强督促指导在建铁路、公路、高速路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治作业区扬尘污染,加强组织城区周边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快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大力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完善公交运输体系,倡导市民出行乘坐公交车、自行车或者步行。在易产生臭氧的晴热天气,金孔雀大街珠宝小镇至芒核村环岛段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督促依法、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推动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落实,要求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重新回到原检测站复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综合执法局、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焚烧秸秆。一是加强秸秆回收利用企业的帮扶指导,提高秸秆回收利用率。二是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巡查检查频次、范围,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强化秸秆禁烧视频监控运用,发现露天焚烧秸秆及时制止,联合公安部门进行严惩,市司法局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三是市综合执法局加强对城区的巡查检查,发现焚烧垃圾、落叶的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惩处。(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局)
(五)加强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市综合执法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在高速公路北入城口、机场大道、田园大道、环城南路等主要入城通道设置检查点,加强入城渣土车、重型车辆检查,严禁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物料覆盖不严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车辆进城。(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综合执法局)
(六)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监管。加强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室外喷涂、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包装印刷及汽车维修店行业喷涂、晾置、烤漆等经营活动监管,督促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超过10吨的企业加快推进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能力,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指导督促涉VOCs排放企业在重点管控时段错时生产、作业。(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继续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源监管。加强涉气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要求按证排污,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重点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严禁直排、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发生。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要组织监督性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八)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市公安局要加强组织巡查排查,严格审批烟花爆竹燃放申请,严厉打击在禁燃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对接宣传部门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宣传,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烟花爆竹仓库、零售点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打击无证(照)零售摊贩,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芒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