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曝光!遮放一村民露天焚烧秸秆被罚!

浏览量:5325    作者: 日期:2023/9/15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芒市遮放镇全面推进秸秆禁烧工作,重点部署、广泛宣传,巡查整治、立案处罚,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仍有个别群众心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现将1起露天焚烧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

2023年9月11日18时55分,芒市遮放镇户弄村委会遮告小组张保明在自家田块焚烧稻谷杆,产生烟尘污染周围大气环境,被秸秆禁烧巡逻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立即进行劝阻和灭火,给予当事人500元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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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构成环境违法,遮放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500元—2000元的行政罚款,当事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今后不再随意焚烧秸秆。

遮放镇人民政府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确保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打赢秸秆禁烧攻坚战!

温馨提醒秸秆禁烧人人有责切莫心存侥幸“硬碰硬”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在油库、加油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森林、草地、水域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或者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

(三)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森林、草地等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向公共场所、道路、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森林、草地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餐厨剩余物等废弃物;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

(六)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产生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第ニ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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