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继续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一证式执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集中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各州(市)报送的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五个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现决定公开向社会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云南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超排污许可年度总量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云南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氮氧化物核定的排污总量为191.1吨/年,但该公司2022年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327.956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氮氧化物超过2022年年度总量排放违法行为属实,超过了排污许可核定总量的71.6%,其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6.27万元。
三、启示意义
在污染物排放治理实践中,单靠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无法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必须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超总量纳入法律禁止的违法种类,必将有助于倒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本案中,排污单位超过排污许可核定总量排放氮氧化物受到行政处罚,案例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二 文山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例提供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合一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色素万寿菊颗粒建设项目》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产煤灰、建筑垃圾、生产用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经对该公司的2000?废水收集池废水、后山废水收集池外排水进行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氨氮浓度值30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15mg/L的19.5倍,COD浓度值24696mg/L超过限值100mg/L的246.96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十日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是文山州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首例责令停业关闭企业案,案件涉及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吊销排污许可证、移送公安拘留、处以罚款处罚,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文山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中,综合运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以案练兵,不断提升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练兵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性。
本案中,案件当事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被吊销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业、关闭,得不偿失。该案例向公众诠释了“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三 某花卉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违法案
案例提供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花卉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虽开展了花卉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但自2020年至2022年陆续投资建设2台1吨/小时生物质锅炉、1台3吨/小时天然气锅炉(因天然气未接通未启用)及1台3吨/小时生物质锅炉并配套除尘设施后投入使用,新建锅炉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未进行排污登记管理。同时还查实企业存在向农灌沟渠排放种植肥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向农灌沟渠排放种植肥水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8.62万元(其中对公司处罚款57.72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10.9万元);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未进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对上述决定提出复议及诉讼。
三、案件启示
“宽严相济”是全面贯彻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严肃予以查处的同时,通过审慎分析、判断,认定企业未进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处罚。案件的处理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案例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四 澄江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水案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澄江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内规定其产生的污水不外排,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职工2022年6月入住厂区西南侧生活区后,生活污水流入生活区东侧复合板仓库与生活区之间的雨水沟排入外环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污的权力清单,同时也是企业排污的责任清单。企业在持证排污的同时,应当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查,避免违法排污行为发生。本案中,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违法排放生活污水受到行政处罚,教训深刻。案件具有警示性。
严格执法与服务企业并重,是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社会效益的重要评价指标。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针对企业绿化面积少、中水回用量有限的问题,帮助企业对接住建部门,在中水回用较少的时候将厂区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及时消除环境隐患,服务企业、柔性执法效果明显。案件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五 绥江县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违法案
案例提供单位: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绥江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1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级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对绥江县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总排放口废水的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每半年开展1次自行监测,但该公司2022年上半年未开展生产废水自行监测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9万元。
三、案件启示
持证排污、依法排污、达标排污是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认真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时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排污企业未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受到行政处罚,教训深刻。案例具有警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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