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南委员:
您在芒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中提出“加强解决餐饮单位噪音扰民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我局认真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餐饮单位夜间噪声扰民问题为人为发生,归属社会生活噪声。按照《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芒政发〔2022]8号)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公安局”的要求,社会生活噪声监管权已交由公安部门执行。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根据工作职能职责继续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推动芒市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加大项目引导,严把声环境准入关,严格控制新噪声污染源,属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非工业区内一律不得新办工业项目;二是将进一步畅通“12369”环保投诉热线,完善处理机制,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三是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多方面、多途径的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环保工作,给予我局更好的建议和意见,让芒市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人与自然更加和谐。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202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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