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潞营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陶安啟
身份证号码:533103********14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L12340099L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营水路19号(项目地址)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0年08月0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3103L12340099L001Q)后正常运营至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2021年自行监测方案,未规范开展2021年度的自行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4月28日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站: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站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度书面上报我局。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站停产整治。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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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2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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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
芒市潞营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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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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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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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盖章)及收件日期 |
(与当事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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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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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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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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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