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芒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背景意义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之规定,为进一步厘清市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及执法权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地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由市教育体育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监督管理部门,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建成区内)、第七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第七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监督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公安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五)由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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