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浏览量:3717    作者: 日期:2022/4/24

芒市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

近期我局对芒市有关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持证单位对领取排污许可证证后需要做些什么怎么做不知悉虽然我局已多次组织开展宣传培训,但仍然有不少排污单位对自身需履行的排污责任知之甚少。

为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许可的管理工作,降低企业因未注意排污许可要求而出现环境违法的情况,现将相关要求再次告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31日起施行。

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二十条规定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七条规定 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以及未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作要求

请各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环境管理制度和排污管理责任制,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第条的环境管理要求(包括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开展自查工作,切实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主体责任。

咨询联系电话:2135197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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