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芒市三台山乡处置一起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浏览量:5554    作者: 日期:2022/2/16

2022年2月10日,三台山乡辖区芒瑞大道边发生一起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乡党委分管领导、乡农业服务中心、乡专职消防队、允欠村委会及时赶到事发现场进行事件处理。

经核实,当事人系芒市五岔路乡弯丹村委会勐广中寨村民小组村民金某某。该农户于2018年租赁三台山乡允欠村委会允欠一组集体和个人的土地67亩,其中:57亩用于种植甘蔗,10亩种植芒果。

2月10日凌晨3时许,金某某和妻子赵某某对位于芒瑞大道26公里处已收获的9亩甘蔗叶进行焚烧,凌晨5时左右焚烧完毕,明火全部熄灭,两人返回住地,火情未波及其他经济作物和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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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山乡农业服务中心、乡专职消防队、允欠村委会到达现场后,已无明火或冒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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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已违反《德宏州乡村清洁条例》,三台山派出所依法传唤当事人进行笔录,并签订《不再露天焚烧秸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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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现场教育,金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表示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不再犯。

【法律小知识】

秸秆禁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森林、草地、水域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或者渣土等废弃物;(ニ)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三)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森林、草地等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四)向公共场所、道路、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森林、草地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餐厨剩余物等废弃物;(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六)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产生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ニ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文章来源:魅力德昂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