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芒政发〔2021〕20号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浏览量:8918    作者: 日期:2022/1/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请相关单位依法行使上述条款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 

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 

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 

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 

违反本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农业农村部门 

违反本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市建成区外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 

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 

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城市规划区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污染防治要求:(二)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标准设置硬质围挡采用喷淋等措施;(三)对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对其他裸露场地应进行覆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四)施工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方可驶出工地;(五)道路挖掘施工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和第三十一条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 

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 

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 

1在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在城市建成区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属地乡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 

本通知修订和解释权归芒市人民政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9日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