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1〕56号(德宏康诚炭业有限公司)

浏览量:8662    作者: 日期:2021/12/23

德宏康诚炭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9U8Q 

法定代表人:卢生权

地点:芒市勐戛镇大新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24日对你公司在芒市勐镇大新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建设的机制炭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于2020年9月30日对你公司下发《限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告知书》,要求你单位务必在建成投运前30个工作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私自生产将视为“无证排污”,你公司已签收此份告知书。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你公司复查,发现你公司的机制碳加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于2021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我局下达《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立行立改告知书》(芒环告〔2021〕170号),公司负责人卢生权已签收。2021年11月24日,我局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你公司机制碳加工项目处于生产状态,碳化设备及干燥设备正在运行,未按照《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立行立改告知书》(芒环告〔2021〕170号)的要求完成整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碳化烟气及干燥废气未经正常收集处理呈无组织外排,现场可见机制碳成品堆存。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签收册、台账记录、相关复印材料、现场照片和视频记录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应当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215日前将整改情况及整改前后对比图片书面上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若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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