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1〕49号 (芒市五岔路乡卫生院)

浏览量:8312    作者: 日期:2021/12/8

芒市五岔路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从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6907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五岔路乡内(项目地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九类108项中明确,设置住院床位20张以上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住院部共设置21张床位,投入运营至今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2、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明确,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长时间闲置医疗污水消毒、处理设施,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污水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及相关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务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向外环境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污水,确保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你单位应当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改正方案及整改前后对比图片书面上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若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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