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1〕50 号(芒市勐焕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浏览量:7968    作者: 日期:2021/12/7

芒市勐焕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邦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1036812537744

地址:芒市目瑙纵歌路与白象街交叉路口处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九类108项中明确,设置住院床位20张以上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设置40张床位,投入运营至今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日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及相关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务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你单位应当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1130日前将改正方案书面上报我局,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若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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