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1〕38号(芒市风平镇先云蚊香燃料厂)

浏览量:9254    作者: 日期:2021/9/18

朱*万(芒市风平镇先云蚊香燃料厂):

经营者:朱*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DH2D

身份证号码:5331***********410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等敢村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9日对芒市风平镇先云蚊香燃料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1年8月9日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废气排放口外排烟气进行检测,2021年9月15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YNFY DH2021080902号)显示废气中的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分别为5.16×103mg/m36.38×103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200mg/m3;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分别为3.74×103mg/m33.61×103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240mg/m3

2.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218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9月15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YNFY DH2021080902号)1份、现场检查图片及相关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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