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69号国务院令》及其相关文件精神所确定的排污收费流程如下图所示。
对流程的详细解释如下: 从流程图中,您可以看到,排污收费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即申报阶段、审核阶段、核定阶段和征收阶段。
对各个阶段的描述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机构的设立
排污者排污量的申报、登记、核定和征收排污费由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负责。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范围内排污者排污量的申报、登记、核定和征收排污费。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范围内排污者排污量的申报、登记、核定和征收排污费。
装机容量30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排污量的申报、登记、核定和征收排污费。
暂时没有设立环境监察机构的市、县,其所辖区范围内排污者排放量的申报、登记、核定和征收排污费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受理。
二.排污申报与审核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污者、按本通知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按要求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该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排放污染物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月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该在项目试产前1个月内办理。
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3.排污者申报下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时,应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数据或污染源统一检测标准分析方法数据进行实际监测申报;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理论计算申报。
4.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放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排污者限期改正补报,不补报视为拒报。
三.排污量申报的核定
1.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末5日内,对排污者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本月或本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经核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该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送达上月或上季度《()月排污量申报登记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申报登记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2.对谎报或漏报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视为拒报。
对拒报《排污申报登记表》事项的排污者,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核定排污情况,追缴其所欠排污费,并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