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件办理情况的函(芒政函〔2017〕35号)

浏览量:2166    作者: 日期:2017/4/7

过桥米线2_看图王

州信访局:

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交办居民信访事项的函》(德信督字〔2017〕41号)要求,芒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办,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1日,我市接到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件,反映内容为:“为民路江春过桥米线店的厨房紧邻举报人家的窗户,该米线店未安装排烟排气设施,导致大量蒸气飘到家里,影响投诉人日常生活。该问题已向有关部门反映过,给出的回复是历史遗留问题,未能有效解决问题。”经芒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核查,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17年4月1日,芒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芒市江春过桥米线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芒市江春过桥米线店位于芒市目瑙纵歌路47-33号(与团结大街交叉口旁),占地面积180平方米,投资2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为过桥米线、早点等餐饮服务。2013年8月19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芒环评2013-429号)。

(二)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厨房位于商铺西南方向,与周边居民住宅楼相邻;餐饮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由南面墙排风扇收集后经7米高的烟囱直接排放,该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同时存在厨房密闭不严,部分油烟外溢的现象;餐厨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含粪便)经简易沉淀池(0.7m*0.8m)后进入化粪池处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芒市江春过桥米线店营业至今,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构成环境违法。

三、处理情况

(一)举报人反映“为民路江春过桥米线店的厨房紧邻举报人家的窗户,该米线店未安装排烟排气设施,导致大量蒸气飘到家里,影响投诉人日常生活”的情况属实。

2017年4月1日,芒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芒市江春过桥米线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若干。查明芒市江春过桥米线店营业至今,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构成环境违法。2017年4月2日,芒市环保局下达《芒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芒环违改字2017〕52号),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熬制汤水、油炸食品等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3日下达《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芒环罚告字〔2017〕7号),责令立即停止熬制汤水、油炸食品等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限期于2017年4月12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处以伍仟元人民币罚款。芒市江春过桥米线店已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日停止违法行为,停业对油烟排放进行改造。芒市环保局将督促芒市江春过桥米线店整改到位,确保消除污染。

(二)举报人反映“该问题已向有关部门反映过,给出的回复是历史遗留问题,未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情况部分属实。

2016年12月,信访人通过信访平台向芒市环保局反映芒市江春过桥米线店汤气污染的问题。芒市环保局受理后,派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处。经执法人员多次与信访人电话及当面沟通,要求芒市江春过桥米线店按照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完成整改。信访答复时,执法人员当面答复了投诉人家属,对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因此芒市环保局做了信访结案处理。

此函。

                           芒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联系人:李东,联系电话:13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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