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检查发现两名外地男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废弃铅蓄电池,执法人员在两人驾驶的货运车内查获废弃铅蓄电池大大小小共计285个。两人非法收购的废弃铅蓄电池均来自于一家电动车维修销售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弃铅蓄电池属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4-49。执法人员当即对285个废弃铅蓄电池实施了现场紧急查封,并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按程序对这一批危险废物进行了规范处置。目前案件正在按程序办理中。
废弃铅蓄电池主要是由铅、硫酸相应组成部分其它金属材料及塑料制品构成,如果一旦处置不善,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电池内的酸性电解溶液及铅镉、铅、汞、锰等重金属将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危害,此外,被废酸、废碱等溶液污染的土壤是最难修复的,如同埋在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污染物质还将通过农作物、水产品等进入食物链,最终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

所以,废弃铅蓄电池务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妥善处置,不能随意收购买卖交易。否则将移送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行政拘留;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最高将面临500万元的罚款;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收集和贮存等活动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非法处理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造成环境污染的,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近年来,芒市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处置危废等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请各产废单位和废旧资源回收单位提高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合法、规范、妥善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危险废弃物。
法律法规知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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