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老厂:
法人:吴玉祥
身份证号码:511***********55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H
地址: 德宏州芒市帕底村委会帕底村二社183旁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老厂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老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内露天堆存100吨左右甘蔗渣、竹渣50吨未采取“三防措施”。2、用虹吸方式将300平方米浸泡池内黑褐色废水抽至排水沟内,浸泡废水通过排水沟分流为两条,一条进入厂区内的4级沉淀池通过溢流口排入厂区污水总排放口,一条通过排水沟直接排入污水总排放口最终汇入厂区外50米处农灌沟内,浸泡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24日、2019年7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芒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2019 年7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芒市环境监察大队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1台双轴搅拌机、1套搅拌机配电箱、1台粉碎机、1套粉碎机配电箱、1台循环水池水泵、1套循环水池水泵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19年8月19日到2019年9月17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 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老厂内 ,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2019年8月19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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