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芒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芒环责限字〔2018〕2号

浏览量:7150    作者: 日期:2018/6/21

 芒市隆辉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2T5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生堪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30***********1112

地址:芒市风平镇帕底村等岗煤厂(项目地址)       

我局于20186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自2018523日至616日多次超标异常,超标时段为:201861200021:006200:001:002:004:006:009:006380017:006420010:006500:00-1100颗粒物数据超标,累计超标时间23小时。6118009:0010:0061523006160000,二氧化硫数据超标,累计超标时间5小时。52315:00279:006512:0061713:00数据异常。你公司未及时对超标情况进行排查和整改,涉嫌不正常运行环保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18616日《芒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617日《芒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芒市隆辉硅业有限责任公司523—527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份、《2018年芒市隆辉硅业有限责任公司61—65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黄佑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1号、2号冶炼炉自2018617日起至2018717日止限制生产(降为生产负荷70%以下)。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等。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环境保护局

                            2018 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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