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督查组: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8〕284号)要求,生态环境部第十八督查组于2018年5月20日至5月23日,对我市勐板河水库水源地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现将交办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办问题
芒市勐板河水库二级保护区内水电站废机油随意堆存。
二、整改时限
2018 年 5 月 26 日前完成废机油整改。
三、责任部门
市工业和商务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四、整改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2018年5月25日,芒市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芒市风平镇上东村委会拱卡村民小组的芒市上东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2.未规范设置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在厂区内混合存放3只废矿物油桶和4只润滑油桶,地面有沾染废矿物油的废棉纱和废矿物油遗撒痕迹;3.厂区大门左侧约未经硬化的砂石地面上有废矿物油渗漏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企业负责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制作《芒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芒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芒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芒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芒环违改字〔2018〕8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清除污染物,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并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当日,该公司已组织工作人员对厂区地面有废矿物油遗撒的地方利用吸油棉纱吸附,对厂区大门左侧有废矿物油渗漏痕迹的砂石地面进行深挖,并用编织袋对清除的砂石和沾染废机油的废棉纱进行收集。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18年6月1日,下达《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芒环罚字〔2018〕9号),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当日,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三)复查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生产区内废矿物油污染痕迹已全部清除,随意堆存的废矿物油桶已全部转移至危废暂贮间内。危废暂储间门口设置了的标识,危废暂贮间内制度已上墙,并制作管理台账。目前,正在通过《云南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转移报批系统》进行转移申报,待审批通过后将及时进行转移。此项交办问题已办结。
芒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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