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兰:
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20年9月占用风平镇芒别村委会南改村小组集体土地建盖住房(砖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4月1日向你送达《芒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芒自然资罚〔2026〕12号),你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事项,即: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581.7平方米(0.87亩)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81.7平方米(0.8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485.57平方米耕地处20元/平方米,96.13平方米非耕地处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10672.7元(壹万零陆佰柒拾贰元柒角)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芒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电 话:0692-2117567
地 址:芒市胞波路115号
芒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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