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段明周 因保管不善,将 土地证: 国有( )字第 号、房产证:潞西县房产所有证NO.006895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我登记中心将向权利人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特此声明。
声明人: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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