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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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登记 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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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2018)芒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918号 |
刘建飞 |
抵押证明 |
533103107004GB00098F00020109 |
芒市团结大街225-129A-6-2-1002号(芒市泛亚壹城6幢2单元1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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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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