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上午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召开《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修改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听证会,经认真梳理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形成《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修改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听证报告,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芒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0日
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修改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听证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芒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月13日上午举行了《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修改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2年12月9日我局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了关于举行《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修改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听证会的第1号公告;2023年1月4日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发布第2号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代表名单、听证时间、地点。2023年1月13日9:00—11:30,听证会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芒市自然资源局挂职副局长喻渠江主持,听证人由芒市自然资源局挂职副局长喻渠江、芒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股股长周子键及芒市自然资源规划中心主任高明世3人组成,听证书记员由芒市自然资源规划中心工作人员刀承娇和唐璎担任,本次听证由芒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杨宏及芒市纪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组长谢英杰进行监察。听证代表应到18名,实到15名,其中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相关部门2名、企业2名,业主代表9名。
二、听证会听证事项内容概要
《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修改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地选址于芒市市区东北方,东临象达线,西临芒市环城东路,南至芒市宏美家园及周边山林,北临121县道。本次调整地块仅涉及B地块方案调整,A地块和C地块未做规划设计方案及指标调整。调整缘由:根据近两年市场变化的调整,原方案住宅产品已不适用当下市场环境,本次规划设计调整,采用当前国内市场最新产品及规划设计,为芒市注入新气息,提升当地住宅产品及小区品质,改善人民居住生活品质。会议对该控规修改是否合理进行听证。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情况
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芒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了认真梳理,参会的听证代表共 15 位,在会上 3 位听证代表原则同意该修改方案, 3 位听证代表保留意见, 4 位听证代表原则同意未建区域修改, 5 位听证代表不同意该修改方案,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整理为以下 13 条:
1、已售卖房屋的相关地块建议多听取业主意见,未售卖部
分别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
2、核实B1地块取消回车场是否符合要求,须完善相关手续;
3、配电房不应计入物业公共用房;
4、户数增加57户,车位仅增加10个,复核指标是否符合车位配备要求;
5、明确增设围栏后绿地的土地权属;
6、B地块增设分户透空围栏,增添了业主自行改建院落的机会,增加了物业的管理难度,不建议调整;
7、为方便业主出行和安全疏散,B1、B2地块道路宽度不宜低于6米,且尽端式道路过多,建议进一步优化;
8、绿地率规划指标接近规划条件限值,绿地面积超出规划条件面积不足30平方米,规划验收实测绿地面积是否能满足规划指标要求;
9、建议在B1东西区交界处增加一条步行道;
10、补充已建已售户型及周边环境,如绿化、道路等,建议对每一户变动情况进行一一说明;
11、沙盘模型车位与规划图车位不符,车位摆放方式应确定并按规划实施;
12、不同意取消消防停车场增加停车位。用地北侧增加的7个停车位不符合实际,形同虚设,无实际可操作性,要求按原规划建设绿化景观,保证购房者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基本利益;
13、若本次修改规划方案不需要此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售购房者书面同意意见,业主将保留行政复议的权利,并将书面通知开发商进行退房。要求开发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退房通知送达15日内退还已付的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购房者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开发商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0%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评议研究, 8 条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具体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第2条:核实B1地块取消回车场是否符合要求,须完善相关手续;
第4条:户数增加57户,车位仅增加10个,复核指标是否符合车位配备要求;
第6条:B地块增设分户透空围栏,增添了业主自行改建院落的机会,增加了物业的管理难度,不建议调整;
第7条:为方便业主出行和安全疏散,B1、B2地块道路宽度不宜低于6米,且尽端式道路过多,建议进一步优化;
第8条:绿地率规划指标接近规划条件限值,绿地面积超出规划条件面积不足30平方米,规划验收实测绿地面积是否能满足规划指标要求;
第9条:建议在B1东西区交界处增加一条步行道;
第10条:补充已建已售户型及周边环境,如绿化、道路等,建议对每一户变动情况进行一一说明;
第12条:不同意取消消防停车场增加停车位。用地北侧增加的7个停车位不符合实际,形同虚设,无实际可操作性,要求按原规划建设绿化景观,保证购房者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基本利益。
采纳的理由:
以上意见和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有利于提高规划成果质量,提升小区生活品质,给予采纳。
(二)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评议研究, 5
条意见和建议不予以吸收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第1条:已售卖房屋的相关地块建议多听取业主意见,未售卖部分听取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
第3条:配电房不应计入物业公共用房;
第5条:明确增设围栏后绿地的土地权属;
第11条:沙盘模型车位与规划图车位不符,车位摆放方式应确定并按规划实施;
第13条:若本次修改规划方案不需要此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售购房者书面同意意见,业主将保留行政复议的权利,并将书面通知开发商进行退房。要求开发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退房通知送达15日内退还已付的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购房者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开发商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0%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1条:因规划设计方案为统一小区开发建设,包含已售和未售,规划方案修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均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3条:配电房属于公共用房,但不属于物业管理用房;
第5条:不属于针对规划方案修改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11条:不属于针对规划方案修改提出的意见建议,实际建设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第13条:不属于针对规划方案修改提出的意见建议,若规划方案变更确立,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
芒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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