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登记中心书面提出,无异议的,我登记中心将注销以下《不动产权证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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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 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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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潞国用(1993)字第5410号、潞西县房产所有证:NO.002075 |
吴松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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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河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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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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