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公告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及《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之规定。以下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芒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其采矿权纳入已自行废止名单,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矿山企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联系人及电话:杨继荣,18087893589。
[附件: 芒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统计表]
特此公告
芒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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