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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浏览量:2120   作者:  日期:2024/9/30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程序

1.产科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确认分娩信息;

2.医疗机构签发人员审验相关证件及资料;

3.领证人填写确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

4.医疗机构签发人员核对无误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5.医疗机构盖章人员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准确无误后加盖印章。

6.领证人在首次签发登记表确认签字后正式签发。

首次签发所需资料

1.由产科人员确认分娩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

3.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特殊签发情况的需要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5.建议新生儿父母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按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遗失补发程序

1.向分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提出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由妇幼保健机构核实并给予补发;

2.未报户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3.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5.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遗失补发所需资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芒市妇幼保健院申领)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病案首页、分娩记录等相关材料(分娩机构提供)

3.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册原件;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还需要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5.特殊签发情形的需要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医疗保健机构外签发程序

1.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2.签发对象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境外出生不符合办理)

医疗保健机构外签发所需资料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芒市妇幼保健院申领)

2.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3.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册原件;

4.新生儿已落户的提供户口册原件,未落户的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5.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家中分娩事实证明)

6.特殊签发情形的需要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7.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情况不符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地点及时间

芒市团结大街233号附3号,芒市妇幼保健院1号楼三楼出生证办理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0692-30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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