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之(新生儿落户)
一、婴儿出生后30天内,婴儿父母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无结婚证,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情况陈述说明;无结婚证,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办结时限:3周岁以下当场办结;3-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特殊规定
(一)在同一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落户。
(二)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落户;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落户;
夫妻女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女方部队所在地落户;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之(收养落户)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需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
是否收费:不收费。
3.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之(死亡注销登记)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4.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之(公民姓名变更)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人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5.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之(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 (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6.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之(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学生连续就读的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7.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之(居住证办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8.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之(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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