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防震减灾局

省应急管理厅“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第十六期)

浏览量:553    作者: 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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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6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发现该企业4#-11#成品仓库未经验收合格即用以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情况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未经验收即用以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成品仓库进行拍照取证,对涉嫌违法的有关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调取了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游某身份证复印件、《成品出入库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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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30项第一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3500元(贰万叁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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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本案中江西省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评价机构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评价,但该企业对该项目未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该起案例是一起“一案双罚”的案例,既对企业进行处罚,又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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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依法查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