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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浏览量:5144    作者: 日期:2023/5/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何时颁布?何时开始实施?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围绕根本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价格行为;

二是发挥价格合理配臵资源的作用;

三是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四是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形式有几种?分别有哪些?

共有三种定价形式,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分别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四、什么是市场调节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在定价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什么是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六、我国关于价格的监管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

《电子商务价格行为指南》(建议稿)

另外各省均有相关的价格法规和条例。

七、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系列中的新产品的试销价,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同时经营者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三)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实行明码标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行业组织的价格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十一、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

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总水平调控是如何规定的?

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因此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价格总水平调控,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政策和措施、价格调控重要经济手段、价格干预措施等制度。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重要商品的储备和价格调节基金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十四、什么是价格干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

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十五、什么是价格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十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十七、经营者在价格监督检查中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十八、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价格监督检查中获取的经营者资料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

的商业秘密。

十九、什么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二十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二、经营者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认定。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义务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二)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三)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四)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指政府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是特殊的价格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范,提出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鉴于有其特殊性,内容比较复杂,需要清理、规范,因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凡有行政性收费的,政府机关以及政府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现行有关法规和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职能。一是要按照管理权限,会同财政部门严把立项关;二是要按照管理权限,合理核定收费标准;三是要坚持并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凭证收费;四是继续实行收费审验制度,通过收费年审工作发现问题,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五是推行交费登记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保护交费者的合法利益;六是建立健全收费公告制度,特别是健全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