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和调整德宏州人民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浏览量:13305    作者: 日期:2021/12/29



 

德宏州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促进对医院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对进入医院就诊和办事车辆的有效管理,疏导停车拥堵矛盾、确保医院停车安全有序,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院停车场收费的成本进行了成本审核及价格听证,结合芒市地区和你院停车收费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

1、机动车停放服务车位保管费。采取计时器计时收费方式,以小时为计费单位,并连续累计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设置首小时60 分钟内(含6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每车收费2元;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每车每小时加收1元;每车24小时内累计最高收费为15元。超过24小时仍然停放的,以最高收费15元为基数,在15元的基础上,每车每小时加收1元,按停放时间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二轮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车次保管费。采取计次收费方式,以次为计费单位,设置首小时60 分钟内(含6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停放时间超过60分钟收费标准为:1元每辆每次,停放时间超过当时零点的加收1元。

二、免收车辆停放服务保管费的规定

1、进入德宏州人民医院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每次停放时间未超过60分钟(含60分钟)的;

2、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等特种车辆;

3、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工程抢险车和殡葬车。

三、相关规定及要求

1、德宏州人民医院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保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并依法照章纳税。收费管理人员在收取车辆停放服务保管费时,如不出具专用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停放费。

2、车辆停放者所停放的车辆占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的,按实际占用的车位数计收车辆停放服务保管费。

3、德宏州人民医院应加大规范和调整车辆停放服务保管费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收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制定门诊患者、住院患者及家属以及相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到医院相关行政业务科室办理业务所需停放车辆的具体管理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并完善相应的理赔措施。

4、德宏州人民医院应做好明码标价及收费公示工作。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辆停放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费停放时限和范围,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执行时间:此标准于2015年2月5日开始执行。

此复

 

文章来源:芒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