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量:994    作者: 日期:2017/5/24

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芒发改价检(201701号

    被检查单位芒市百灵曙光医院经济性质利性人医院,法定代表人苏金兴,联系电话:15287226999,医院地址芒市金孔雀大街69号主管机关芒市卫

根据芒市卫计局移送的院涉嫌乱收费案件材料以及患者投诉,本机关派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余燕、岳蕊娟、钱德刚组成检查组, 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对你院开业以来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依法进行检查

经查实,你院在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严格按照你院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

一是收取医院在明码标价公示栏上未标示的“韩式包皮环切术”每人次1280.00元,共收取47人,金额60160.00元;

二是收取“包皮环切术”每人次780.00-2180.00元不等,超出医院明码标价公示栏上标示的价格(680.00元)100.00-1500.00元不等,共计多收53人,金额35183.40元

以上两项合计多收金额95343.40元。

上述违规收费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

 3、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手术收费项目表》1份12页;

 4、芒市百灵曙光医院门诊票据列表与管理》1份17页。

院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你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院立即改正错误收费行为;

2、没收你院拒不退还的违法所得金额95343.40元

3、对你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费行为并处4000元罚款。

请你院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没收违法所得95343.40元罚款4000元上缴到芒市财政局(芒市斑色路26号市委党校8)。

院到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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