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芒发改价检(2017)01号
被检查单位芒市百灵曙光医院,经济性质为营利性私人医院,法定代表人苏金兴,联系电话:15287226999,医院地址在芒市金孔雀大街69号,主管机关是芒市卫计局。
根据芒市卫计局移送的你院涉嫌乱收费案件材料以及患者投诉,本机关派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余燕、岳蕊娟、钱德刚组成检查组,于 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对你院开业以来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依法进行检查。
经查实,你院在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严格按照你院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
一是收取医院在明码标价公示栏上未标示的“韩式包皮环切术”每人次1280.00元,共收取47人,金额60160.00元;
二是收取“包皮环切术”每人次780.00-2180.00元不等,超出医院明码标价公示栏上标示的价格(680.00元)100.00-1500.00元不等,共计多收53人,金额35183.40元。
以上两项合计多收费金额95343.40元。
上述违规收费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
3、《芒市百灵曙光医院手术收费项目表》1份12页;
4、《芒市百灵曙光医院门诊票据列表与管理》1份17页。
你院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你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院立即改正错误收费行为;
2、没收你院拒不退还的违法所得金额95343.40元;
3、对你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费行为并处4000元罚款。
请你院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没收违法所得款95343.40元及罚款4000元上缴到芒市财政局(芒市斑色路26号市委党校8楼)。
你院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院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芒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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