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现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茶叶制品耗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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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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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叶 |
干毛茶 |
4.3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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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毛茶 |
普洱熟茶 |
1.2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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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毛茶 |
精制茶(除普洱熟茶以外的其他成品茶) |
1.1214 |
二、调整糖制品耗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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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单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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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 |
白砂糖 |
7.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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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 |
赤砂糖 |
8.5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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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 |
红糖 |
7.1667 |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2号)中的茶叶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1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7号)以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9号)等三个公告中的糖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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