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机构是指纳入省级PPP咨询机构库,为PPP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 在云南省财政厅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金融合作中心负责咨询服务机构库的建立、维护、管理,对外发布咨询机构信息,督促咨询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等工作。
第五条 咨询机构库的建立、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能进能出、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与全省至少3个PPP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咨询机构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为云南省财政厅及省级相关部门提供PPP咨询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咨询机构提供PPP咨询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应邀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PPP咨询机构库,依法提供咨询服务;
(三)接受云南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参与PPP宣传培训等活动,提出PPP政策研究的相关建议;
(四)向本机构所服务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提请更新项目信息和机构信息。
第八条 金融合作中心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咨询机构服务情况表报送云南省财政厅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在云南省财政厅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由金融合作中心按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应由金融合作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再按程序报批后发布。
第九条 咨询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金融合作中心将报送云南省财政厅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予以清退出库,并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清退信息,五年内不得进入机构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云南省财政厅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12个月未开展PPP咨询服务业务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责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省财政厅对咨询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自愿退出机构库或经查实被清退出机构库的,金融合作中心应在收到退出申请或确认清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云南省财政厅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机构信息及原因相关信息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云南省财政厅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省级PPP咨询机构库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合作中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咨询机构库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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