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财政局

芒财函〔2024〕171号 芒市财政局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的函

浏览量:2536    作者: 日期:2024/11/28

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根据《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德宏州财政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芒市组织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芒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省、州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5.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体计量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九)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原则上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一)由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其中,面授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设置课程内容及学分,做好培训档案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考试和会计类专业会议,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财会〔201810号文件规定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时间

2024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应于当年12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

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培训通知及日程表(加盖培训单位公章)、学员考勤表,承担授课教师的姓名、职务、职称,培训的主要内容(含课程设置情况、课件、教材等),培训时间、地点等相关资料。

(二)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州财政局报送继续教育教学网址、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管理情况,包括能够准确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缴费时间、学习课程及其起止学习时间、试题考分、完成时间、如实出具的继续教育证明等相关资料,并配合州级财政部门做好参训学员信息上传。培训机构对申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机构和人员,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或取消所涉及人员的学分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培训机构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广泛宣传动员及时公布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继续教育政策宣讲,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读。

(二)用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根据《规定》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在继续教育范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把推进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作为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工作抓实,督促用人单位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保障单位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根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州财政局将于每年1231日对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四)州财政局将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监督,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及评估结果运用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财政局                 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22

 

联系电话芒市财政局 0692-212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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