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通过现有渠道适当给予补助。按此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有资金管理办法做了修订,印发了新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并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
(六)《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支持范围、资金分配、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绩效管理、附则等,并附四张《绩效评价指标表》作为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阐述《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原则、部门职责、实施期限等。
第二章支持范围,共两条,主要明确资金的支持范围。结合国务院最新指示精神,将支持范围明确为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四个支出方向。并结合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会监督和“清源行动”工作要求,明确“不得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房地产项目”等六款禁止性事项。
第三章资金分配,共十条,主要规定资金分配的具体方法。其中,中央资金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个部分,按照因素法通过公式测算分配,省级资金主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通过评选优秀典型县(市、区)等方式,对相关地区予以补助。
第四章资金下达,共两条,主要规定资金下达时限及预算调剂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共五条,主要强调资金监管的相关制度,并结合财会监督和“清源行动”工作要求,对资金管理中的典型违规行为予以列示。
第六章绩效管理,共三条,主要阐述资金绩效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七章附则,共三条,主要说明《办法》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
附表共四张,分项列示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分值。
四、文件有效期
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资金支持。期满后,根据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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