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财政部牵头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经商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林业草局,2022年我们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2024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在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州(市)意见基础上,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我们印发了本通知,切实加大对各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力度,为各地更好和更精准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绩效和提升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夯实了制度基础。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仅针对原文件个别条款,不涉及主要框架的变动,修订内容及考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一)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3.扶持方式”中增加“各地在充分评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敞口的基础上,可安排省级衔接资金按照放大倍数不低于10倍水平补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内容。主要考虑:一是参照以前年度做法。为有效防范小额信贷金融风险,2015年《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196号)印发,要求各县(市、区)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调整为“衔接资金”)中安排300万元,州(市)补助100万元,县(市、区)安排100万元,在县级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此后,脱贫攻坚期省级专项扶贫资金和目前的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均规定,不得再通过上述资金安排风险补偿金。随着贷款规模扩大,风险补偿金资金池主要由各州(市)县级投入。衔接资金(原专项扶贫资金)曾用于安排风险补偿金,现可参照执行。二是适应风险补偿需求。2023年全省各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规模20.29亿元,全省贷款余额204.29亿元,已达到放大倍数10倍水平,随着2023年、2024年还款高峰期到来,小额信贷逾期数据显示,我省是全国兑付补偿率较低的省份之一。
(二)在“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二)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中增加“在确保省级衔接资金支持产业比例达标的前提下,县级可适当安排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弥补过渡期内实施、符合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当年已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缺口;对省内跨州(市)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可从省级衔接资金安排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提高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比例至5%”内容。
1.关于“在确保省级衔接资金支持产业比例达标的前提下,县级可适当安排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弥补过渡期内实施、符合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当年已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缺口”。主要考虑:一是参考脱贫攻坚期做法。脱贫攻坚期,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九条“创新调剂使用机制”中规定“可根据脱贫攻坚项目进度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间年度资金进行合理调剂使用”,使用衔接资金支付以前年度的项目资金缺口是对上述规定的参照和借鉴,便于县级统筹推进年度间的项目建设。二是减轻县级财政压力。近年经济下行,各地硬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本级财力难以充分保障年度项目资金需求。
2.关于“对省内跨州(市)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可从省级衔接资金安排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主要考虑:一是借鉴贵州、河北、陕西等省份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衔接资金适用范围。二是支持就近就地就业。促进省内跨州(市)转移就业,鼓励脱贫群众就近就地就业,节省交通费用和其他生活开支,提升脱贫群众幸福感。
3.关于“提高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比例至5%”。主要考虑:一是弥补县级配套项目管理经费不足。近年经济下行,各地硬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本级财力难以足额安排项目管理经费;二是适当提高项目管理费列支比例。经调研发现,各地相关建设项目可研、设计、审计等相关支出约占项目投资规模的7%左右,目前3%的列支比例偏低,可适当提升比例。三是回应各方关切。调研中基层关于此项政策的需求和反映十分强烈,而且每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均提出类似的建议提案。
(三)在“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三)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中增加“可安排省级衔接资金支持村庄公共基础照明、无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消防配套设施及因住房维修基金不到位导致的必要房屋修缮;可统筹不超过5%到县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十三五’时期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内容。
1.关于支持“村庄公共基础照明”。主要考虑:一是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衔接资金适用范围。二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提升生活质量。我省属山地高原地形,地质构造复杂,地理条件十分恶劣,实施村庄公共基础照明项目,可有效消除因夜间视线不佳导致的交通隐患等安全事故,还可提升村容村貌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2.关于支持“无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主要考虑:一是借鉴贵州、陕西等省份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衔接资金适用范围。二是缓解县级财政压力。近年经济下行,各地硬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本级财力难以充分保障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资金需求。三是促进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调研发现,部分帮扶项目资产因缺乏管护经费,存在资产缺失、难以发挥长期效益的风险,基层关于此项政策的需求和反映十分强烈。
3.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消防配套设施及因住房维修基金不到位导致的必要房屋修缮”。主要考虑:一是借鉴贵州省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衔接资金适用范围。二是保障搬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防配套设施建设和房屋修缮等工作与搬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支持相关项目建设,可有效消除搬迁群众居住安全隐患。三是体现资金支持重点。我省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占全国十分之一,搬迁群众“稳得住”“能致富”压力大,社会关注度高,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4.关于“可统筹不超过5%到县省级衔接资金用于‘十三五’时期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主要考虑:一是借鉴河北省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衔接资金适用范围。二是减轻县级还债压力。“十三五”期间,我省共实施99.6万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25.56亿元,截至2023年底债务余额202.13亿元。由于近年经济下行、硬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等原因,各地财力十分紧张,允许适当使用省级衔接资金偿还“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将有效缓解各地财力紧张状况。
(四)将“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四)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中“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杜绝形象工程”修改为“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省级可使用省级衔接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购买各类保险,杜绝形象工程”。主要考虑:一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均提出“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依法合规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云南省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引导鼓励组建相关重点产业基金”。二是参考全国其他省份通行做法。近年来,国家层面和全国部分省份通过设立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已成为通行做法。如贵州省近年支持乡村产业已设立较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基金。三是强化对产业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目前的投资奖补等政策大多都是事后的,难以关注资金使用效益,产业基金除了融资,最重要的还能引智,为被投企业提供后续的跟踪管理和增值服务。四是探索乡村产业发展支持方式。省级衔接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是在传统支持方式上的新探索。此外,此项政策仅限于省级执行,州(市)、县(市区)不适用。
(五)将“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一)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中“对于提前下达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原则上需在资金年度的3月31日前分配下达到具体实施项目”修改为“州(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衔接资金分配下达速度,原则上收到上级财政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主要考虑: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均已纳入直达管理,原规定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中“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指标分配下达速度,原则上在30日内将上级财政下达的直达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规定冲突,按照地方政策服从中央政策的原则予以修订。
(六)在“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一)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中增加“在年度执行中,省级根据省以上部门审计、考核、监督检查、日常监管等各渠道发现问题对当年下达资金进行激励调整,从绩效差的地区调整到绩效好的地区;对省级下达且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结余资金,省级通过调减分配下达数予以扣回”内容。主要考虑:一方面,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结果运用,树立资金支出越快、绩效管理越好、支持力度越大的鲜明导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省衔接资金管理使用水平。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财政部等6部委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明确规定“1—2年的资金预算执行率达到100%,得4分”。为加强衔接资金管理,督促各地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明确省级可根据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发现问题对下达各地的资金进行调整,并对超过两年未使用结余资金通过资金分配方式予以扣回。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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