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促进会计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3〕9号)精神和德宏州财政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芒市实际,将对芒市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无证经营”行为整治
(一)整治内容。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的中介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整治要求。全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但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许可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整改。
1.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实际已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如实填写《芒市代理记账中介机构“无证经营”情况自查表》(附件2),并及时按规定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及自查表加盖公司公章后的纸质扫描件和电子档报送至芒市财政局邮箱(2749365607@qq.com)。逾期未报送自查表的企业,将列入后续专项检查名单。
2.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实际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但需要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应于2023年9月15日前,在芒市财政局公开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准备完善后及时联系芒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报备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中介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相关资料(上传资料均为原版扫描)办理审批手续。(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
3.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实际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且无需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应于2023年9月15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去除“代理记账”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代理记账”的字样。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市财政部门将协同税务部门定期核查其是否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三)检查和处理处罚。市财政局将结合税务部门反馈情况,确定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9月18日-28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开展“虚假承诺”行为整治
(一)整治内容。整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督促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整治要求。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见附件3),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德宏州财政局转发关于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德财会〔2021〕11号)规定的条件开展自查,如实填写《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情况自查表》(附件4),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认真撰写好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内部规范制定与实施、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并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报加盖公司公章后的纸质扫描件和电子档报送至芒市财政局邮箱(2749365607@qq.com)。逾期未报送的代理记账机构,将列入后续专项检查名单。
(三)检查和处理处罚。结合各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2022年专项检查情况,确定检查清单,9月18日-28日开展专项检查。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三、其他事项
联系人:芒市财政局会计资产管理股李耀琴、赖麻都,联系电话:212569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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