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财政局

芒市财政局关于清理和整治中介机构非法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告

浏览量:4176    作者: 日期:2022/6/24

各相关中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规定,凡从事中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需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会计市场活力,加强芒市地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芒市财政局将202271日起对芒市辖区内开展无照无证、有照无证等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请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德宏州财政局转发关于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德财会202111号)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整改工作,做到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符合条件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在芒市财政局公开门户网站上(https://www.dhms.gov.cn/czj/Web/_F0_0_4ZP7008RF9379B7B81074C36BF.htm)自行下载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准备完善后及时联系芒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报备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中介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相关资料上传资料均为原版扫描办理审批手续。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

符合条件针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代理记账”服务,但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及时进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变后及时联系工作人员备案。

业务咨询办理电话:0692-2125697

举报投诉电话:0692-2125697

特此公告。

芒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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