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瑞丽市富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 瑞丽市富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对风平瑞丽市富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一是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不到位,在设备装机完成后,未对设备开展风险识别查找危险源,未在“稳定土厂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从业人员有效避让。二是对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搅拌缸等设备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遵守“稳定土厂拌设备”的操作、维修及保养规程(在工作期间,任何人不能接近装载机上料,成品仓卸料等工作区域),在设备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作业区域违规操作。导致 2024年7月28日16时30分许,瑞丽市富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芒市风平开展道路水稳层混凝土拌和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主要证据有:勘验笔录1份;照片22张;询问笔录8份;相关安全生产台账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芒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芒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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