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省、州、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采购、或由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调拨、或由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接收社会捐赠、由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储和管理的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包括棉被、棉衣、帐篷、折叠床、大米、食用油、抽水机等。
第二条 救灾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市、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当建立和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救灾物资不得用于与受灾群众救助无关事项,也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救灾物资入库时,储备库管理员对入库物资的数量、包装等进行验收。救灾物资出库时,储备库管理员根据《调运出库通知》,填写《出库单》,办理物资出库手续。
第四条 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明确救灾物资标识,让受灾群众能了解救灾物资的来源、数量和分配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申请使用救灾储备物资时,应当先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下达书面调运指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调运指令下达调运出库通知。
第六条 接收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要建立接收台账、发放花名册,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救灾物资发放前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如帐篷、折叠床,各乡(镇)要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由乡(镇)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之后交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物资交回后,各乡(镇)应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七条 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地址:芒市大街109号 邮编:678400 电话:0692-2120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