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 4
1.1 指导思想……………………………………………… 4
1.2 编制目的 …………………………………………… 4
1.3 工作原则 …………………………………………… 4
1.4 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的范围 …………………… 5
2 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5
2.1 组织机构……………………………………………… 5
2.2 职责分工……………………………………………… 6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9
3.1 信息处理 …………………………………………… 9
3.2 启动条件 …………………………………………… 10
3.3 启动程序 …………………………………………… 10
4 应急响应…………………………………………………… 10
4.1 分级响应程序 ……………………………………… 11
4.2 应急响应 …………………………………………… 11
4.3 救援要求 …………………………………………… 11
5 后期处置 ………………………………………………… 12
6 事故预防和保障措施…………………………………………12
6.1 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13
6.2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13
6.3 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14
7 附则……………………………………………………………14
德宏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履行和保证对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1.3.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县市(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3.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
1.3.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县市(区)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请求外地州救援队伍增援。
1.4 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的范围
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矿商贸生产企业发生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1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总指挥: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文体局、州卫生局、州环保局、州广电局、州工商局、州林业局、州州质监局、州食药监局、州旅游局、州粮食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法制办、州气象局、州防震减灾局、州商务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供销社、州总工会、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德宏军分区、德宏公安边防支队、武警德宏支队、德宏州公安消防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德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主要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2.1.2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2125282)
主 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2.2 职责分工
2.2.1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安委办;组织、检查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2州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2.2.3 州委宣传部、州广电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2.2.4州卫生局、红十字会、州食药监局:负责联系、安排州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2.2.5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2.2.6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2.2.7州工信委、州供销社: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2.2.8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2.2.9州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2.2.10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2.2.11州发改委:负责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相关信息。
2.2.12州住建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建筑设施和公用设施有关信息。
2.2.13州水利局: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应急处置和隐患治理,并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关信息。
2.2.14州农业局、林业局:负责所涉纠纷的调处和事后的生产恢复。
2.2.15州环保局:负责所涉环境污染物的认定、监测及处置。
2.2.16州工商局、州质监局:负责对所涉商品和产品的质量认证,为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2.2.17州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2.18州法制办、州司法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2.2.19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各类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现场扑救,易燃易爆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料的控制及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等应急处置工作,及组织伤员的搜救。
2.2.20德宏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保障。
2.2.21德宏军分区、德宏公安边防支队、武警德宏支队、德宏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维稳及现场救援等工作。
2.2.22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通信保障
2.2.23其他州直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24有关县市(区)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处理 州县市(区)两级工矿商贸指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事故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故的性质、程序及影响范围,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3.2 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矿商贸事故,启动本预案。
3.2.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较大事故;
3.2.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3.2.3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0人以上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工矿商贸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3.3 启动程序
3.3.1工矿商贸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州政府、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3.2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3.3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州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制、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工矿商贸事故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当上一级预案启动时,下一级预案必须已经启动。
4.2 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4.3 救援要求
4.3.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4.3.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尾矿库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4.3.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3.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州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 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5.3 由州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配合国家或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5.4 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6 事故预防和保障措施
6.1 工矿商贸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工矿商贸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6.1.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6.1.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规作业。
6.1.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1.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6.2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6.2.1在对工矿商贸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6.2.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州工矿商贸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省属工矿商贸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它类工矿商贸,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监控和管理。
6.2.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季度上报1次检测检验结果。
6.3 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工矿商贸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7 附则
7.1 工矿商贸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三年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1次评审,经过实际演练后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报州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2 对在实施工矿商贸事故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7.4 本预案由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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