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芒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工作细则]
芒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是指本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本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结果、救济渠道以及本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部门、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强制措施内容、救济渠道以及本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主要公示载体为市行政执法平台和本机关门户网站,条件成熟时,综合运用微博、微信、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公开决定文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承担行政强制执法工作的有关业务股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拟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按本机关公文办理规定,履行审查、审核程序,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公示。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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