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消除监管盲区,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云安办〔2023〕27号)工作要求,现将我市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进行公示。
芒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消除监管盲区,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云安办〔2023〕27号)工作要求,现将我市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进行公示。
芒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