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 年)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送达各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现将全面反映举行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 年)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
2026年1月26日
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听证会听证报告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
(2026年1月19日)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重大决策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的要求,总结我市举行决策听证会的实践经验,结合芒市河道采砂规划的实际情况,2026年1月14日下午在芒市水利局二楼会议室举行了芒市河道采砂规划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2025年12月30日,在芒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了《芒市水利局关于举行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同时将《德宏州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德宏州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的编制说明》在网上予以公布。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6年1月14日前,确定听证主持人1名、芒市水利局和规划编制方4名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及市纪委、市政府督查室2名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25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州人大代表1人,市、镇人大代表4人,州市政协委员2人,企业代表1名,律师1名;听证会书记员2名。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2026年1月5日,在芒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了《芒市水利局关于举行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决策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在3日内将《德宏州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德宏州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的编制说明》等材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1月14日下午2:30—5:30,听证会在芒市水利局二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芒市水利局副局长周恒主持,市水利局副局长董礼萍(原听证人芒市水利局局长刘安遥因参加市上会议请假)、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股股长董立明、市水利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寸韬、德宏州宏远水利水电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总工/高级工程师朱自国(规划编制方)作为听证人,听证监察人为市纪委派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封在位和市政府督察室副主任杨宏。24名听证代表到会参加听证,其中芒市发改局代表岳蕊娟因住院请假未能参会。到会代表中州人大代表1人,市、镇人大代表4人,市政协委员2人,企业代表1名,律师1名。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书记员宣读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市水利局副局长董礼萍就芒市河道采砂规划做说明;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
(四)听证监察人发表监察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会的总结发言。
三、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24位听证代表在会上均表示原则同意《德宏州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对《德宏州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就下一步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建议,经整理,主要涉及以下5个方面21条:
(一)工作程序方面
1.规划中关于禁采区、可采区的划分及时向公众公示,让群众知晓,为以后日常管理及执法活动提供强有力依据。
2.加强与相关部门对接,并将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
(二)规划文本方面
1.仔细核对文本书写及相关名称、内容表述,确保前后统一、逻辑通顺、数据准确。
2.补充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取水口保护范围的划定及采砂对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安全的影响分析。
3.完善关于湿地避让、合理利用相关内容,减缓人为因素导致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4.河道采砂规划范围应在芒市国土空间规划的河道范围内,可采砂区设置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5.补充水环境质量现状,明确规划河段环境质量现状达标。
6.更新完善规划内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确保依据的法律法规现行有效。
7.广塘山河砂石量计算偏高,建议重新核算。
(三)行政许可方面
规划中堆砂场设置占用林地的,须依法办理占用许可;占用内陆滩涂的,尽量不占或少占,必须占用的,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开展复绿工作。
(四)生态环境方面
1.建议《规划》与德宏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结合,明确片区所属管控单元,做好相应管控措施落实。
2.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划为禁采区范围,并标注精准坐标与边界。
3.明确生态修复要求,实行采砂与修复分段同步实施。
(五)砂石开采方面
1.明确采砂过程中环境影响管控:要求采砂作业全部使用环保型、低噪声、低扰动采砂设备,严禁使用高污染、高功率机具及爆破采砂方式;堆砂场、筛砂场选址需远离河道水体,场地需进行防渗处理,设置截排水系统、防风抑尘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及沉淀池,防止泥沙、废水入河和扬尘污染。采砂作业结束后,需及时清理现场,清运所有弃料并按规范达标处置,沉淀池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严禁直排入河;堆砂场停用后,需及时开展场地生态恢复,防止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
2.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流程、处置措施、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如吸油毡、沉淀池、沙袋等),明确采砂单位的环境应急主体责任,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采砂过程严格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临时堆砂场临近公路要做好防护措施;各可采区(堆砂点)要依法装载,因非法超限超载运砂导致公路损坏的,要依法履行修复责任。
4.因河道疏浚需求、来砂量大等原因,建议多增设采砂点,避免非法采砂现象发生,同时可改善灌溉条件。
5.建议加强后期采砂工作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范围采砂,及时整改超载超限、超溢堆砂等现象,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6.建议严格管理采砂方式,杜绝出现乱挖乱采对河道河岸造成破坏、对河岸农业造成伤害的现象。
7.三台山辖区内桥墩不在跨河桥梁范围内,建议考虑桥墩保护问题。
8.针对龙江段江堤是否能先进行治理及弄坎段两座桥梁桥墩是否先进行维护后方开展采砂工作。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5个方面21条意见、建议,芒市水利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及律师认真研究,多数意见建议均为在规划确定后的下一步采砂过程中需要重视和加强的工作,我们将予以吸收采纳。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芒市河道采砂工作稳步推进。具体采纳意见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建议共5个方面20条,具体为:
1.工作程序方面
(1)规划中关于禁采区、可采区的划分及时向公众公示,让群众知晓,为以后日常管理及执法活动提供强有力依据。
(2)加强与相关部门对接,并将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
关于规划相关工作,芒市水利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要求,及时向公众公示办理环节及办理结果。
2.规划文本方面
(1)仔细核对文本书写及相关名称、内容表述,确保前后统一、逻辑通顺、数据准确。
(2)补充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取水口保护范围的划定及采砂对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安全的影响分析。
(3)完善关于湿地避让、合理利用相关内容,减缓人为因素导致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4)河道采砂规划范围应在芒市国土空间规划的河道范围内,可采砂区设置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5)补充水环境质量现状,明确规划河段环境质量现状达标。
(6)更新完善规划内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确保依据的法律法规现行有效。
(7)广塘山河砂石量计算偏高,建议重新核算。
规划文本表达有误的地方,在下一步修订工作中将核对修改;需更新完善的相关内容再到实地复核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有关规划采砂河道范围的矢量数据已提交自然资源局,目前设置采砂点均避开基本农田,无法避开的,已设置为保留区。
3.行政许可方面
(1)规划中堆砂场设置占用林地的,须依法办理占用许可;占用内陆滩涂的,尽量不占或少占,必须占用的,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开展复绿工作。
堆砂场地设置占用林地的,在年度开采方案中会明确要求采砂企业依法办理占用许可后方可采砂;占用内陆滩涂的,监督采砂企业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开展复绿工作。
4.生态环境方面
(1)建议《规划》与德宏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结合,明确片区所属管控单元,做好相应管控措施落实。
(2)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划分为禁采区范围,并标注精准坐标与边界。
(3)明确生态修复要求,实行采砂与修复分段同步实施。
本次采砂规划编制中关于生态敏感区等环境保护问题已结合水利专业作出分析,充分考虑进行避让,下一步修改工作补充完善有关坐标。分区管控、生态修复等是年度开采方案重点内容,在接下来年度开采方案中将会落实相关建议。
5.砂石开采方面
(1)明确采砂过程中环境影响管控:要求采砂作业全部使用环保型、低噪声、低扰动采砂设备,严禁使用高污染、高功率机具及爆破采砂方式;堆砂场、筛砂场选址需远离河道水体,场地需进行防渗处理,设置截排水系统、防风抑尘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及沉淀池,防止泥沙、废水入河和扬尘污染。采砂作业结束后,需及时清理现场,清运所有弃料并按规范达标处置,沉淀池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严禁直排入河;堆砂场停用后,需及时开展场地生态恢复,防止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
(2)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流程、处置措施、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如吸油毡、沉淀池、沙袋等),明确采砂单位的环境应急主体责任,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采砂过程严格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临时堆砂场临近公路要做好防护措施;各可采区(堆砂点)要依法装载,因非法超限超载运砂导致公路损坏的,要依法履行修复责任。
(4)建议加强后期采砂工作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范围采砂,及时整改超载超限、超溢堆砂等现象,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5)建议严格管理采砂方式,杜绝出现乱挖乱采对河道河岸造成破坏、对河岸农业造成伤害的现象。
(6)三台山辖区内桥墩不在跨河桥梁范围内,建议考虑桥墩保护问题。
(7)针对龙江段江堤是否能先进行治理及弄坎段两座桥梁桥墩是否先进行维护后方可开展采砂工作。
针对砂石开采工作的有关建议,在下一步年度开采方案编制中会充分考虑,并在后期开采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规划内容,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在本次规划中已考虑三台山桥墩保护,弄坎桥梁交通局目前正在修复,预计6月完工。龙江遮放段(弄坎村段)属禁采区,严禁任何采砂活动。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1条,具体为:
1.因来砂量大等原因,建议多增设采砂点,避免非法采砂现象发生,同时可改善灌溉条件。
不予采纳理由:多设采砂点以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本次规划编制前已充分考虑乡镇建设需求并做出详尽分析,尽可能多布设采砂点。目前有四条河道两边涉及基本永久农田,无法设置采砂点,只能列为保留区。
附件:《芒市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