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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政告〔2025〕1号 关于禁渔(猎)区及禁渔(猎)期的通告

浏览量:10187   作者:  日期:2025/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禁猎禁渔的通告》(德政告〔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切实保护和修复我市野生动物(含陆生、水生,下同)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实施禁渔(猎)区禁渔(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猎)区范围

(一)禁渔(猎)区:全市除人工养殖水域外的河、湖、水库、沟渠等公共水域为禁渔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永久禁渔(猎)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公益林区、天然林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为永久禁渔(猎)区。

二、禁渔(猎)期

(一)禁渔期。除永久禁渔区外,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0:00—6月30日24:00禁渔,禁渔期5年。非禁渔期间,禁止非法渔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除永久禁猎区外,其他区域2023年3月1日0:00—2028年2月29日24:00禁猎,禁猎期5年。

三、禁渔(猎)物种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渔物种为全部鱼类。除人工养殖水域养殖品种、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野外自然捕捞作业行为,禁止收购、运输、销售禁渔区及禁渔期的渔获物。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禁渔(猎)捕工具和方式

(一)禁渔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电触鱼器、抬网、地拉网、绝户网、过江网、迷魂阵、八字粘网等破坏渔业资源和影响水域航道的渔具;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娱乐性垂钓除外。

(二)禁猎工具和方式。禁止使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猎枪、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军用武器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和灯光诱捕、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粘鸟等方式进行猎捕;禁止制作、出售猎套、猎夹、猎枪、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粘网等猎捕工具;禁止食用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五、权利和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渔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非法渔(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六、法律责任

对非法实施渔(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或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水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监督举报电话:

芒市农业农村局 0692-2130271

陆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监督举报电话:

芒市林业和草原局 0692-3027141


 

芒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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