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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政行复决字〔2023〕4号 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量:6516   作者:  日期:2023/3/6

申请人:××,男,×××日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27

委托代理人:董××,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27,特别授权。

负责人:黄嘉,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12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12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检测报告”,确认其存在行政违法。

申请人称: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22日通过邮箱向申请人发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存在应当公开而故意不予公开的行为,理由如下: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2121日通过挂号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询问笔录”和“检验报告”(NOY2009××)。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22日通过邮箱向本人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书内容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公开检验报告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申请人认为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更就是无稽之谈。关于该公司以网络诈骗和职业打假的人多,以及怕上当受骗为拒绝的借口更是荒唐可笑。同时申请人拨打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电话接线员明确告知申请人该公司食品类检验报告为S”开头,申请人提及的(NOY2009xxxxx)的报告他们也不清楚属于什么情况。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之日……”以及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1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材料后于当日向答复人送达《申请政府信息处理单》(20221206),答复人于20221222日将202212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发送至申请人邮箱,未超出法定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答复人在对云南德凤茶叶有限公司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询问笔录”以及获取的“检验报告(No.Y2009××)”属于内部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以及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之规定,答复人于2022126日向云南德凤茶叶有限公司送达《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征求意见书》,云南德凤茶叶有限公司于20221212日向答复人提交《意见回复书》,回复“因本次投诉记录的口供笔录、检验报告等材料涉及我公司市场销售有关隐私及公司员工个人隐私,由于现在网络诈骗、职业打假的人多,怕上当受骗,所以本公司拒绝公开记录的口供笔录、检验报告等材料”,因申请公开事项存在对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予公开。因此,答复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依法有据,实体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于2022121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124日作出的回复函《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举报芒市德凤茶叶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茶叶的复函》中提到的该局对云南德凤茶叶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做的“询问笔录”和该公司向该局提供的“检验报告”(NOY2009××)。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22日通过邮箱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2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以下3组证据:

第一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芒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以下2组证据:

第一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2022120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第二组,《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征求意见书》《意见回复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芒市市场监管局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未超期限,程序合法。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检验报告”经被申请人征询第三人云南德凤茶叶有限公司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所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2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司法局

202333

文章来源:芒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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